职教动态 2022-05-27
5月1日起,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法”)正式实施。这是职业教育法时隔26年的首次修订,新法篇幅由原来的3000多字增加到1万多字,内容大为拓展丰富,体系结构更加完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充分体现了新发展理念和制度创新,系统构建了新时代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对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两种教育同等重要
职业教育法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之一,是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并通过推进普职融通等顶层设计,真正实现职业教育从“层次”到“类型”的转变。
“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作为两种不同教育类型来定位,是构建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基础。”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介绍,新法规定了国家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规定职业教育是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禁止设置歧视政策。
事实上,在原先的职业教育法中,职业教育的目的被表述为“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新法中的表述是“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将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国家竞争力提供优质人力资源支撑。
新法着力建立健全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具体来说,纵向贯通形成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完整通道,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支持在普通中小学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等。横向融通则构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立交桥”,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规定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等都可以开展职业培训。
拓宽学生学业通道
新法取消了“普职分流”的表述,改为“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这处修改曾一度引发公众热议,被认为或许意味着将“取消初中后的普职分流”。
“这其实是一种误读”,面对公众关切,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表示,新的表述是对我国基于“双轨”教育的基础上义务教育后普职分类发展,做出与时俱进的更科学、更规范表述,“它体现了各级各类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理念,也为我国高质量教育多样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义务教育后实行“普职协调发展”,不是取消中等职业教育,而是要转变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思路,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办学的基础性转向,重点放在提升中等职业教育自身质量,拓宽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成长成才的通道。
“有4个关键词需要把握。‘义务教育后’是指初中教育以后要实行普职分类教育;‘不同阶段’是指高中教育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都有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因地制宜’指不能‘一刀切’,要允许各地普职比例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差异,可以根据区域社会发展的程度、本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和现代职教体系建设的情况合理规划职业学校和普通学校的招生规模;‘协调发展’是指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两种类型的教育没有高低之分、优劣之别,只有办学模式的融合、育人方式的差异。”陈子季说。
同时,新法在提高职业教育认可度和吸引力,增强社会契合度和适应性方面也作出了规定。
新法规定,中等职业学校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贯通的招生和培养;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这意味着中职学生和本科之间有了通道。
“除了设立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新法还为两方面的探索预留了空间”,陈子季说,“一是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二是在专科层次的职业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这些都充分表明,职业学校的学生不仅可以读大专,还可以上本科,从法律层面畅通了职业学校学生的发展通道。”
破解产教融合难点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办学的基本模式,也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但是长期以来,产教融而不合、校企合作不深不实一直是职业教育的痛点、堵点。
新法中,以“产教融合”一词取代原先职业教育法中的“产教结合”,用9处“鼓励”、23处“应当”和4处“必须”,进一步明确诸多举措。
其中包括: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企业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除此之外,新法还包含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做出奖励、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真正从法律层面让企业参与不难、参与有利”。陈子季说。
在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党委书记张启鸿看来,新法的实施必将为学校更深层次推进产教融合创造广阔空间和机会。“这既为解决校企合作校‘热’企‘冷’、产教融合‘合’而不‘深’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在遵循市场机制和规律的前提下,找到适合校企双方互利共赢之路指明了方向,增强了底气。”张启鸿说。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法还明确了重点支持、地方为主的投入机制。举办职业教育本身就是一项高投入事业,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职业教育办学成本是普通教育的3倍左右。针对这一现状,新法增加规定: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